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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纪永廷、孙秀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永廷,孙秀荣,柘城县永顺良种猪场,纪宇飞,王晶晶,狄红星,纪小美,纪宇超,秦娟,李保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申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纪永廷,男,汉族,1964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孙秀荣,女,汉族,1957年3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柘城县永顺良种猪场,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大仵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L2287035XT。法定代表人狄红星,任经理。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纪宇飞,男,汉族,1990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晶晶,女,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狄红星,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纪小美,女,汉族,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纪宇超,男,汉族,1986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秦娟,女,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柘城县。九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保旨,男,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再审人纪永廷、孙秀荣、柘城县永顺良种猪场、纪宇飞、王晶晶、狄红星、纪小美、纪宇超、秦娟因与被申请人李保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21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5日纪永廷等九名申请再审人的代理人以涉案纠纷的管辖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代理人段超律师是特别授权,其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纪永廷、孙秀荣、柘城县永顺良种猪场、纪宇飞、王晶晶、狄红星、纪小美、纪宇超、秦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崔建民审判员 庞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腾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