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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健、陆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陆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陆晓辉,女,1983年7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本院在执行李健与陆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晓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2016)鲁0702民初3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晓辉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南、彩虹路以西豪德二期小商品城A区三层东三街2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陆晓辉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南、彩虹路以西豪德二期小商品城A区三层东三街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晓萍审判员  张 芃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