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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与张悦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张悦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814号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柏长华,经理。被告张悦仁。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与被告张悦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悦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飞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