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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2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朱运华与杨生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运华,杨生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575号原告朱运华,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杨生吉,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运华诉被告杨生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运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运华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运华撤回对杨生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朱运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宋 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旭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