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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学敏与李恩华、徐育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敏,李恩华,徐育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合议庭成员: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民初3210号原告:徐学敏,女,汉族,1950年10月2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梁,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恩华,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区。被告:徐育秀,女,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原告徐学敏与被告李恩华、徐育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徐学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学敏撤回起诉处理。346yttkbapwq9jlfcw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王铭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胡乾华书记员杨野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审核:王铭泽撰稿:王铭泽校对:杨野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5日印制(共印11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