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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执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国荣、巴兴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荣,巴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402-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荣,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巴兴旺,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17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巴兴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巴兴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巴兴旺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建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新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