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1、)某1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某1,)某2,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终7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1949年6月28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贵忠,云南贵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1,男,1977年8月15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桥妹(系李永福之妻),女,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2,女,1972年7月30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75年6月24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3,女,1982年1月28日生,彝族,农民,住蒙自市。上诉人李某1因与被上诉人李永福、李玉花、李丽红、李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于2017年6月5日与被上诉人李永福达成和解协议,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它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本院决定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王丽仙审判员 杨俊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