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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栾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