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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国东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837号原告:马国东,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负责人:李振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负责人:刘明东。委托代理人:赵德柱。原告马国东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国东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国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国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由原告马国东负担。审判员  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