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师宗五龙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华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宗五龙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周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师宗五龙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林。职务:董事长。地址:师宗县五龙乡。被执行人:周华礼,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广安县人,住四川省广安县浓洄镇建设路,现住师宗县五龙乡狗街村委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宗五龙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华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师宗五龙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如下:终结师宗五龙农工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华礼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翟玉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