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叶定坎叶慧洁等与重庆惠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定坎,叶定法,叶慧洁,重庆惠融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514号申请人叶定坎,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石剑,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叶定法,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石剑,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叶慧洁,女,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石剑,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惠融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贸大厦4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527462。法定代表人刘庆。申请人叶定坎、叶定法、叶慧洁和被申请人重庆惠融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定坎、叶定法、叶慧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惠融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浙商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叶定坎、叶定法、叶慧洁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