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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桂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670号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永满,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桂香,女,1976年4月20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尹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艾红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