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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石金火与曾书生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金火,曾书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762号原告:石金火。被告:曾书生。原告石金火诉被告曾书生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石金火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金火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金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金火负担。审判员  何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晓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