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常某某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常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1民初659号原告:牛某某,男,藏族,农民,住甘肃省卓尼县。被告:常某某,男,汉族,现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常某某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11月5日原告牛某某一直在被告常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干劳务活,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劳务工资,剩余的58000元工资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常某某给付剩余的劳务工资58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宏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