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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焦作云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焦作云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焦作云峡纺织有限公司,平兴亮,吕国平,董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异38号申请人张明,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天晓,男,1988年8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焦作云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世纪路。法定代表人平兴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焦作云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环城西路276号。法定代表人董海军,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焦作云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环城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梁立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平兴亮,男,197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吕国平,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执行人董海军,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云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焦作云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焦作云峡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兴亮、被执行人吕国平、被执行人董海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明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及回执、银行转账汇单。本院查明,2015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5)南商初字第8018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云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租金463684元。二、被告焦作云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偿付自2014年1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焦作云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焦作云峡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平兴亮、被告吕国平、被告董海军对被告焦作云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焦作云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焦作云峡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平兴亮、被告吕国平、被告董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焦作云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甲方)与申请人张明(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拥有对债务人焦作云翔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执行依据(2015)南商初字第80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鲁0202执394号〕,甲方将该债权全部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的转让标的。《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将《债权在转让通知书》送达上述债务人,有特快专递及回执单为证。本院认为,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明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8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张明,并通知本案的债务人,因此,申请人张明申请变更为(2017)鲁0202执3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张明为(2017)鲁0202执39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梅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张鲁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