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建芹与于卫华(曾用名于伟华)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建芹,于卫华,李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781号申请人邓建芹。被申请人于卫华(曾用名于伟华)。被申请人李爱莲。申请人邓建芹与被申请人于卫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建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张利以鲁V775**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利担保财产鲁V7****号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邓建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