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食养臻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食养臻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57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江海,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雯斐,福建绎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食养臻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三楼3-1单元之一。法定代表人:罗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萍,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食养臻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阿 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