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鄂林、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与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鄂林,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03号原告周鄂林,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龙田社区,法定代表人周鄂林,董事长。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松元厦社区,法定代表人奉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9××××.9)纠纷一案后,在本案审理期间,两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鄂林、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05元,由原告周鄂林、深圳市一阳红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邓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