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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维福与梁圣法、章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福,梁圣法,章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4125号原告:李维福,男,194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梁圣法,男,194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章菊梅,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李维福与被告梁圣法、章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6月5日,原告李维福向本院提出撒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维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李维福负担。审 判 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