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潭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潭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462号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女欢、谭清凤,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潭容,女,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潭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告周潭容已缴清相关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潭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潭容的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潭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丰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京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