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霍水根与霍军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水根,霍军平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327号原告:霍水根,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强,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霍军平,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住扶沟县,系霍军平之妻。原告霍水根与被告霍军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水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强,被告霍军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水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霍军平停止侵权,归还侵占霍水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113平方米。事实和理由:1991年霍家村新村规划宅基地,霍水根规划的宅基地与霍军平规划的宅基地东西相邻。霍水根居东,霍军平居西,南北及东临路。霍水根的宅基地使用面积为266平方米,霍军平侵占霍水根宅基地相邻处长20米,宽:南边5米、北边6.3米,共计113平方米。多年来,经当地土管部门、村委与其协商,均调解处理无果,霍军平至今拒不停止侵权及归还多侵占霍水根的宅基地。据此,诉至法院,并提出以上诉讼请求。霍军平辩称,没有侵占霍水根的宅基地,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霍水根与霍军平系扶沟县韭园镇霍家行政村霍家村村民,两家系东西邻居。2001年5月,扶沟县人民政府向霍水根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上记载:长20米、宽13.3米,西邻为霍军平家。霍军平持有2001年5月扶沟县人民政府向其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长宽与霍水根家一致,东邻为霍水根家。因霍水根与霍军平两家宅基发生纠纷,韭园镇霍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载明“我村于八零年规划宅基地,九一年镇政府组织新村规划发放了宅基证,二〇〇一年又换发新证。霍军平宅基应向西偏,至今没动房屋,占压霍水根约南5米、北6.3米。目前霍水根准备拆旧屋建新家,无法动工,经村委调解无效,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给以处理”。霍军平认为村委会没有经过现场测量,并向本院提供2017年5月10日霍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霍军平与霍水根宅基地是经老班子划的,新班子一概无知,敬请法院合情处理”。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对霍水根与霍军平宅基进行现场勘验,并邀请霍家村村主任霍留雨、霍家村纪检委员霍启芳到场见证。从最西侧临街史坚强家向东至第四户史红恩家均按规划修建,每户均宽13.35米。第五户霍保安家向东偏离4.47米,致使自霍保安家向东的霍安军、霍军平家均占压了各自东户的宅基,故本院确认霍家村委会出具的霍军平宅基应向西偏的证明属实。经实际测量,霍军平家占压霍水根家宅基北侧为6.15米、南侧5米。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霍水根作为其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占。对霍水根要求霍军平停止侵权,归还侵占宅基地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军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原告霍水根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停止侵害,归还侵占原告霍水根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宅基地(北6.15米、南5米)。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霍军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