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立杰、烟台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杰,烟台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4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杰,男,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烟台开发区兴盛五交化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宗媛,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念慈别墅4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鼎大,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王立杰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开发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立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陈晓彦审判员 吴继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重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