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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徐某斌申请执行禄丰县某某有色金属回收加工厂合伙投资经营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斌,禄丰县某某有色金属回收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斌,男,1967年1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安徽省宁国市梅林镇梅林村。被执行人禄丰县某某有色金属回收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叶某新,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禄丰县一平浪镇干海子村委会。本院在执行徐某斌与禄丰县某某有色金属回收加工厂合伙投资经营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停产伟经营,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2016)云2331执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31执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泽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