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志明、梁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志明,梁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71号申请人孙志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胡旭红,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梁娜,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孙志明与被申请人梁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志明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梁娜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编号为13201011900341759674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孙志明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志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梁娜名下的豫A×××××号肇事汽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