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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8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许冬梅与重庆善贤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冬梅,重庆善贤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214号原告:许冬梅,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善贤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杨路1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43280B。法定代表人:刘梅,职务不详。原告许冬梅与被告重庆善贤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许冬梅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冬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俊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