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闵启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启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60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启波,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西安区。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启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卓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启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闵启波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南市街太平路韩妃韩国海鲜烤肉101包间内,趁被害人刘某招呼客人离开包间之机,将刘某放在椅子上的VIVO牌X7PLUS型手机(价值2543元)盗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刘某。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闵启波在牡丹江市西安区长安街高老庄饭店内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闵启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闵启波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及赃物的照片、手机信誉卡、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闵启波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启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闵启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发还被害人,尚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启波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常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