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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清海,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俊亚,男,汉族,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仙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晋02民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鲁能恒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6360594元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广灵荞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26360594元及相应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雁军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增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