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邓金业、李勇诗与李作诗、李之华人格权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金业,李勇诗,李作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邓金业,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李勇诗,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同上,系邓金业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作诗,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邓金业、李勇诗与李作诗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作诗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作诗存款40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仁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