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6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惠来、邢凤兰与梁必林、陈婧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凤兰,梁惠来,陈婧,梁必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6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凤兰,女,1948年4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惠来,男,1947年5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婧,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必林,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上诉人邢凤兰、梁惠来因与被上诉人陈婧、梁必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9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邢凤兰、梁惠来于2017年6月5日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表示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陈婧、梁必林当庭表示同意邢凤兰、梁惠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邢凤兰、梁惠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陈婧、梁必林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937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邢凤兰、梁惠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邢凤兰、梁惠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由邢凤兰、梁惠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