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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美月与戴吉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月,戴吉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318号原告:赵美月,女。被告:戴吉升,男。原告赵美月诉被告戴吉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美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智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