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美月与戴吉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月,戴吉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318号原告:赵美月,女。被告:戴吉升,男。原告赵美月诉被告戴吉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美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美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范智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