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5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临武县水东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彭某某,临武县水东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5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人,现住临武县水东镇。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临武县水东镇。被执行人临武县水东煤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水东镇畔塘村。现办公地址:临武县老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周继平,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彭某某与被执行人临武县水东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临武县水东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明勇审 判 员 陈卫国人民陪审员 陈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