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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巩伟,巩凯,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400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巩伟,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巩凯,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门头村。法定代表人高丽,总经理。李蕾与巩伟、巩凯、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海民初字第19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蕾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巩伟、巩凯、北京京香伟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海淀区×××村××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至李蕾名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费用由李蕾承担。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