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项立国与扶余市榆树沟乡西榆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扶余市肖家乡西榆村村民委员会,项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扶余市肖家乡西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德刚,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立国。上诉人扶余市肖家乡西榆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项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扶余市肖家乡西榆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扶余市肖家乡西榆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扶余市肖家乡西榆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明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陈洪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康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