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执8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余晓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晓明,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晓明,男,196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北门科技城4#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5574XL。法定代表人:李庆民。申请执行人余晓明与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69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金传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