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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8民初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605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金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孝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柔蘅,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冠,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子明。 原告深圳市金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天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天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66.44元,保全费2776.78元,均由原告深圳市金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金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66.43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  亚  楠 人民陪审员 廖  庆  宁 人民陪审员 严    格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倪嘉瑶(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