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惠有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蛋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有权,王蛋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号申请执行人惠有权,男,汉族,1984年9月8日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金岳小区。被执行人王蛋蛋,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文盲,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金少润园小区西部商部。惠有权申请执行王蛋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蛋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蛋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申请执行人惠有权案件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其中75万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扣除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275元、案件执行费13900元。后被执行人王蛋蛋陆续向申请执行人惠有权支付案件款3211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3900元。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惠有权与被执行人王蛋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本案剩余本金828900元及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扣除已偿还4万元,月利率2%)、案件受理费8275元由被执行人王蛋蛋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完毕;在此期间被执行人王蛋蛋可将延安市宝塔区金岳小区1号楼1单元1601室的房产作价40万元,以物抵债抵给申请执行人惠有权,以冲抵相应的40万元案件款;协议达成后,本案退出执行程序,由被执行人王蛋蛋按协议履行,否则申请执行人惠有权可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