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韩荷琴、赵明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荷琴,赵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荷琴等被执行人赵明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民初2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明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明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明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明辉(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利斌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童 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