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仲宝与刘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仲宝,刘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106号申请人:何仲宝,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平原县。被申请人:刘占明,男,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何仲宝与被申请人刘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仲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占明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仲宝以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仲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占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何仲宝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兴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