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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潘绍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绍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01刑初11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绍海,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凯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何冠尧,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绍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远琼、田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绍海及其辩护人何冠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9日早上,被告人潘绍海驾驶贵H×××××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开发区往下司方向行驶。6时2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上瑞线1920KM+950M(开发区众康医院)处时,刮撞在慢车道最右侧道路步行的被害人罗某及李某1,后又碰撞顾某停放在该处公交站台内的贵H×××××号20路公交车,造成被害人罗某、李某1二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绍海留在现场救助伤员、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和处理。经鉴定,罗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一级,李某1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潘绍海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李某1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顾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潘绍海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被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服务平台,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15年12月2日对其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绍海亲属与被害人李某2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潘绍海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绍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注销驾驶证情况说明及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测试结果单及照片;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凯公交认字[2016]第000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怀化正兴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260号、第261号)、凯里机动车检测站司法鉴定所凯检司鉴(2016)第04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人赵某、潘某、顾某的证言;被告人潘绍海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绍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绍海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潘绍海在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绍海的亲属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绍海的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家属对潘绍海的行为明确表示谅解,被告人潘绍海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潘绍海存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绍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江人民陪审员 罗 茜人民陪审员 李三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潘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