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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西安海方市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福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方市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黄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13号申请人:西安海方市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韩森寨168号。法定代表人:董海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18号鑫汇苑4-2-2号。负责人:郭锋,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团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毛思保,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黄金福,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海方市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福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福银行存款共计7621824.58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黄金福银行存款共计7621824.58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冠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皎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