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6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董春立、曹海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春立,曹海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财保23号申请人:董春立。被申请人:曹海军。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董春立与被申请人曹海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曹海军位于鄄城县舜耕国际商贸城的第A1-0190号1-3层楼房一套,查封价值共计23万元。董春立愿用其鲁R×××××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海军位于鄄城县舜耕国际商贸城的第XXXX号XXX层楼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董春立的鲁R×××××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董春立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瑞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贵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