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刘术清、袁霞英、株洲市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刘术清,袁霞英,株洲市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20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号。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被告刘术清,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袁霞英,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株洲市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潘长海,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刘术清、袁霞英、株洲市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审判员 谭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