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终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天祥、高守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天祥,高守信,高守珍,高守金,高守芬,高守燕,高克珍,高克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6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天祥,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倩,六枝特区郎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证号:3240901210072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守信,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守珍,女,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守金,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守芬,女,196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守燕,女,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上列五被��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青,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551836。上列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双玲,贵州屯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183769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克珍,女,194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克华,男,194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上诉人金天祥因与被上诉人高守信、高守珍、高守金、高守芬、高守燕、高克珍、高克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天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蒙彩虹审判员  张 嘉审判员  代 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熊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