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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德国,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叶集试验区史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15007981322635。被执行人:熊德国,男,1973年1月30日,汉族,住叶集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74年6月11日,汉族,住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安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德国、王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熊德国、王艳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