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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罗祺与李文佩、李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祺,李文佩,李漫,陈乔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6151号原告:罗祺,男,汉族,1992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系佛山市南海区万瑞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李文佩,女,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李漫,女,汉族,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陈乔姣,女,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罗祺诉被告李文佩、李漫、陈乔姣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祺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祺负担。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