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执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高佳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高佳佳,俞智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5执保67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01388。法定代表人周劲。被执行人高佳佳,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俞智栋,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佳佳、俞智栋为执行保全的(2017)浙0105民初5031号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佳佳、俞智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佳佳、俞智栋银行账户内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孝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吕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