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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执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邓世春、蔡定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世春,蔡定风,程菊香,新建县第二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2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邓世春,男,汉族,1998年5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蔡定风,男,汉族,1970年4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程菊香,女,汉族,1976年12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新建县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雷辕生,职务校长。申请执行人邓世春与被执行人蔡定风、程菊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新少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民终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世春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建县第二中学履行完毕。查明被执行人蔡定风、程菊香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登记记录,被执行人蔡定风、程菊香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邓世春款项3278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定风、程菊香无能力履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12执79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蔡定风、程菊香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宋江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