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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代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03号原告:代某,女,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杨家店长青12队委**组。被告:张某,女,37岁,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杨家店长青12队委**组。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