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代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张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303号原告:代某,女,196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杨家店长青12队委**组。被告:张某,女,37岁,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杨家店长青12队委**组。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