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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朱宏、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宏,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财保9号申请人:朱宏,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应兵,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兵,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川硐镇坞坭村。申请人朱宏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在2000万元范围内冻结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和在贵州中交铜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铜怀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应付给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款。申请人朱宏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8158120175222294000003)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宏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铜仁瑞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期限一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朱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电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