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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艳芳、李志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芳,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917号申请人李艳芳,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平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亚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