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艳芳、李志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芳,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917号申请人李艳芳,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7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平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河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亚迪 微信公众号“”